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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7]287号

[添加日期: 2008.02.17] 来源: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价格[2007]287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制定的药品价格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8131日起执行,同时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8220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二、此前省物价局公布制定的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与本文件有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改价格[2007]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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