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价格字[2007]287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
二、此前省物价局公布制定的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与本文件有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