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可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确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