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卫生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本着让利于民、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厉行节约,控制医药费不合理上涨的基本原则,在广泛征求各试点县(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培训,认真学习《药物目录》,严格规范用药行为,大力倡导科学用药,合理治疗。
2、各试点县(市)在对参合农民进行住院医药费补偿时要严格执行本《药物目录》。对使用家庭帐户基金,到门诊就医的,原则上可不执行本《药物目录》。
3、本《药物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3类。其中,西药383种;中成药116种;中药饮片类设定了单味使用不予补偿的102种,单味或复方均不予补偿的34种。各试点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西药、中成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10%左右,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4、本《药物目录》西药名称采用通用名或化学名。对含单一成份且该成份本《药物目录》已收载,剂型相同,但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原则上属于本《药物目录》规定使用的药物。具体那些商品名的药物可以得到补偿由各试点县(市)自行确定。
5、本《药物目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同时作废。
6、本《药物目录》由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