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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皖卫农〔2007〕92号

[添加日期: 2008.01.11] 来源: WWW.LDIQ.COM

皖卫农〔2007〕9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省直医疗机构:

2005年,我厅制定下发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版)》,对保障参合农民基本用药,控制药品费用支出起到积极作用。但在试行过程,存在通用名不规范、品种覆盖不全等问题。为此,本着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保障供应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以2005年版《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为主要基础信息,经过专家遴选与论证程序,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08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完善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合农民基本用药和控制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客观需要,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08版》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可补偿费用;《药品目录08版》范围外的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二、本目录对治疗性医院制剂未予收录。各县(市、区)可以按照上述原则,遴选获得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仅限于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当地新农合用药范围。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做好《药品目录08版》的宣传工作,让参合农民了解新农合用药管理规定;将《药品目录08版》转发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更新或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四、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学习掌握《药品目录08版》,及时将目录范围内药品置入HIS系统。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按照要求对参合农民使用目录范围外药品时,应事先予以说明并征得参合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在参合农民治疗结束后,及时提供医药费用详细清单。未经参合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认可的《药品目录08版》范围外的用药费用,参合患者可以拒绝向经治医疗机构付款。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药品目录08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将《药品目录08版》外药品或自费药品变通成《药品目录08版》内药品的行为,属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县(市、区)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根据县(市、区)提供的情况,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辖市卫生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批评、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六、《药品目录08版》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11日起试行。2005年《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版)》同时废止。执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新农合 药品目录 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4日印发 

印6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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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合作医疗对老百姓一点都不实惠,富了县乡   (王毅 ,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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