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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6]2号

[添加日期: 2008.01.10] 来源:

豫卫基妇[2006]2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的通知》(豫卫基妇[2005]17号)及《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规范的通知》(豫卫基妇[2005]23号)有关规定,在自愿申的基础上,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确定了河南省人民医院等198家省、市级医疗机构为河南省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本次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至少检查考核一次以上,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自2006年起,参合农民履行相关转诊手续后,可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自由转诊。除急诊和急救外,未履行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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