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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价局关于办理药品价格报(备案)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价格〔2007〕484号

[添加日期: 2007.11.21] 来源: 希望天使医药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

 

价格2007484 

 

关于办理药品价格

(备案)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2007913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07422号),对药品价格申报(备案)审批工作流程作了具体规定,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22号)的有关精神,就各市物价局、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经销商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备案)药品价格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理药品价格或备案业务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交药品定(调)价请示或备案报告,并在请示(报告)上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机构代码、邮政编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等申请单位信息,以及代理(办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通讯地址等代理(办理)人信息内容列表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作为申报的附件资料。

二、为使药品价格审核机关对申请单位及其代理(办理)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有效确认,防范假冒,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代理(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请药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经销商对照桂价格2007422文件要求,将药品价格申(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请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心二楼物价局窗口查阅[地址: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邮编:530028,联系电话:0771-5595379]或到《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查阅下载,网址:www.gxyyw.com)如实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物价局窗口。其中:《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会员单位,其药品价格申报(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直接在会员录入窗口填写,网络系统提供预审服务,提出补正意见后加以确认,会员单位将经系统确认后的所有需提交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药价办(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5号,邮编:530022,联系电话:0771-5853630),由我局负责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受理事项。

四、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生产的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以及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销售的纳入国家和广西《医保目录》的药品,包括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进口分装药品,申请单位进行药品价格备案时,必须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正式文件复印件,但能出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药品价格公示表)的,可视为药品价格备案的参考依据,比照桂价格2007422号文件规定的药品价格备案审核原则,给予申请单位的药品价格临时备案,并制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临时公示(备案)表,期限为6个月,但申请单位提交的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有效时间已不足6个月,药品价格临时公示有效时间不得突破证明材料有效时间。若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如药品价格公示表)有效时间已过或30天后到期,申请单位应重新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的药品价格时效证明材料(如药品价格公示表),再予以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

五、药品价格(备案)审批结果,药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经销商可到《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查询,在我局承诺办理期限到达前最后一天直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心二楼物价局窗口”领取;各市物价局、《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会员单位由我局直接邮寄。

六、我局对药品价格(备案)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市物价局通知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区外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经销商也请各省、市、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协助通知。

附件下载:申请单位信息和代理(办理)人信息表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管理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抄送:各省、市、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纠风办,桂林电科技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07年10月17印发

 (共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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