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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黑价格字[2007]44号)

[添加日期: 2007.11.16] 来源: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成药内科用药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价格字[2007]44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同时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垦区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3月23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7]312号

本站查询:http://www.ldiq.com/ldiq/2007-03/23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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