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再次明确政府定价药品参加招标应提供有关价格资料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07〕372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近来,不少企业咨询政府定价药品参加招标应提供哪些有关价格资料问题,在此之前我局曾多次就此类问题发过通知,现再次明确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已正式公布价格的,企业应提供已正式公布的最新价格文件或复印件(单独定价、GMP层次同一品种规格多次公布价格的以最新公布价格为准)。2005年4月1日以后以核定表形式核定价格的,在正式文件未公布前,仍按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企业应提供价格核定表或复印件。
二、未公布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395号)有关规定,相关企业应向省物价局申报,省物价局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华东区域统一要求,分批分类正式公布价格。在省物价局尚未正式公布价格前,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闽价〔2005〕服489号)有关规定,暂按产地(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产地(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公布价格的,相关企业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进行销售;差比价规则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相关企业合理制定试销价格,但均应提供企业现行市场临时价格以及实际供货发票复印件。
三、单独定价层次未正式公布价格的,除提供以上价格资料外,专利、原研制药品还需提供有效的专利、原研证明;优质优价药品,属国家定价范围的,还需提供中国中药协会认定并向国家发改委正式推荐的证明;属地方定价范围的,还需提供中国中药协会认定的优质证明。
四、凡属二、三条规定的药品,在参加招标时企业除需提供上述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政府定价药品未公布品种剂型规格价格资料受理单》或《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资料受理单》(已申报但尚未正式公布价格的,受理单有效)。受理单仅作为收到企业递交申报资料的收条,不作为定价依据。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