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 [2007] 42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8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依法严肃查处。
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www.yy.fj.cn
附件1~2: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原文
附件3~5:国家下发文件原文
附件 4: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